2005年4月4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延长劳教期须先听证
据《北京青年报》

  劳教人员违纪被延长劳教期,管理部门必须召开听证会,听取劳教人员的不同意见。近日,北京团河劳教所就召开了这样一次特殊的听证会。
  此次听证的事件是劳教人员刘某两次违纪,申请延长劳教期限的听证会。去年9月,刘某在劳动场所殴打其他劳教人员,被记过处分;今年3月,他在思想道德考试中替考,被警告处分。按照相关法规,刘某的劳教期应该被延长。
  听证会首先对涉嫌违纪人身份进行核实,然后对执法程序进行调查,告知涉嫌违纪人有权利“要求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回避”。随后,本案的调查人出示了当时的讯问笔录以及目击证人的笔录。20分钟的辩论听证开始后,刘某对适用法规提出不同意见,案件调查人拿出证据进行反驳。合议组听完辩论后进行合议,宣布拟对刘某延长劳教期3个月。
  据北京市劳教局有关负责人介绍,实施“听证会”制度,一方面保证程序合法,另一方面听取劳教人员的意见,避免执法出现差错,最大限度保护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。
  根据相关规定,凡是涉及劳教人员延期的案件,必须召开听证会;劳教人员违纪受到处分,对处分有异议,也可要求召开听证会。听证会后,劳教人员对决定不服,还可提起行政复议或到法院进行诉讼。